首先,分手原因是因为“2年同居史”还是“和黑人的2年同居史”?
如果事先不知情,突然知道未婚妻和别人同居过两年这件事儿本身足够导致分手了吧——现在不少人领证没两年都离婚了,找个有过长期同居经历的和二婚有啥区别?同居2年有没有“闹出过人命”?这些不是每个人都能接受的。
其次,和黑人,这个实话实话,就和纹身纹到B上了一样——有可能是个个性独立,洁身自爱但标榜自我的女孩的特立独行,但显然这个概率非常非常低,低到大家的社会通识与这种小概率情况完全相反。所以作为一个成年人,是相信自己真的在粪坑里捡到宝了,还是觉得自己倒霉拿手接了泡shit呢?唯一幸运的事就是没把这泡shit揣兜里了吧。
至于这泡shit遭人厌恶的原因是味道还是传染疾病,这重要吗?